國家藥監(jiān)局關于發(fā)布《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的通告
(2023年第56號)
為進一步加強對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管理,規(guī)范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jiān)督檢查工作,國家藥監(jiān)局組制定 了《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現予發(fā)布。
本通告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國家藥監(jiān)局
2023年11月3日
附件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jiān)督檢查工作,加強藥物臨床試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以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管理 規(guī)定》《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guī)范》(以下簡稱GCP)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藥物臨床試驗機構(以下簡稱試驗機構)備案及開展以藥品注冊為 目的的藥物臨床試驗活動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等情況實施檢查、處置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負責制定試驗機構監(jiān)督檢查制度,指導省級藥 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局)開展試驗機構監(jiān)督檢查,根據需要組織對試驗機構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國家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以下簡稱國家局核查中心)負責建立國家檢查員庫并實施檢查員培訓 與管理,負責實施國家局組織開展的試驗機構檢查、藥品注冊核查;推進試驗機構備案管理信息化及 監(jiān)督檢查工作信息化建設;對省級藥品檢查機構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估,對各省檢查工作進行技術指 導。
第四條 省級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試驗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以及國家局交辦的有關事項,建立試驗機 構監(jiān)督檢查工作制度和機制,配備與本省試驗機構檢查工作相匹配的省級檢查員隊伍;推進監(jiān)督檢查 工作信息化建設;組織對本行政區(qū)域內試驗機構開展日常監(jiān)督檢查、有因檢查、其他檢查等,監(jiān)督試 驗機構符合法定要求;對本行政區(qū)域內試驗機構涉嫌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進行處置。
第五條 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設置的藥品檢查機構依法開展試驗機構檢查,藥品檢驗、審評等機構 根據試驗機構檢查工作需要提供技術支撐。
第六條 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應當切實履行藥物臨床試驗相關責任,授權其他人員承擔臨床試驗有 關工作時,應當建立相應管理程序,并采取措施實施質量管理,加強相關信息化建設。研究者應當監(jiān) 督所有授權人員依法依規(guī)開展臨床試驗,執(zhí)行試驗方案、履行工作職責,保護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 保障試驗數據和結果真實、準確、完整、可靠。
第七條 根據檢查性質和目的,對試驗機構開展的檢查分為日常監(jiān)督檢查、有因檢查、其他檢查。 不同類型檢查可以結合進行。
(一)日常監(jiān)督檢查是按照年度檢查計劃,對試驗機構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GCP情況、既往檢 查發(fā)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等開展的監(jiān)督檢查。日常監(jiān)督檢查應當基于風險,結合試驗機構在研臨床試驗 項目情況開展。對于備案后首次監(jiān)督檢查,重點核實試驗機構或者試驗專業(yè)的備案條件。
(二)有因檢查是對試驗機構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具體問題或者投訴舉報等涉嫌違法違規(guī)重要 問題線索的針對性檢查。有因檢查可以不提前通知被檢查機構,直接進入檢查現場,針對可能存在的 問題開展檢查。
(三)其他檢查是除上述二種類型檢查之外的檢查,如專項檢查、監(jiān)督抽查等。
第二章 藥品檢查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 藥品檢查機構應當建立檢查質量管理體系,完善檢查工作程序,明確檢查標準和原則, 保障檢查工作質量;加強檢查記錄與相關文件檔案管理;定期回顧分析檢查工作情況,持續(xù)改進試驗 機構檢查工作。
第九條 藥品檢查機構按照檢查計劃組織實施檢查任務。試驗機構日常監(jiān)督檢查年度計劃由省級 局結合本行政區(qū)域內試驗機構和試驗活動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檢查可以基于風險選擇重點內容,聚 焦重點領域、關鍵環(huán)節(jié)。
對試驗機構、試驗專業(yè)或者研究者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納入檢查重點或者提高檢查頻次:
(一)既往存在嚴重不合規(guī)問題的;
(二)研究者同期承擔臨床試驗項目較多、研究者管理能力或者研究人員數量相對不足等可能影響 試驗質量的;
(三)投訴舉報或者其他線索提示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
第十條 檢查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查資質和能力;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廉政紀律和工作要 求,不得向被檢查機構提出與檢查無關的要求;在檢查前應當接受廉政教育,簽署承諾書和無利益沖 突聲明;與被檢查機構存在利益關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檢查結果公正性的情況時,應當主動聲明并 回避。
第十一條 檢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并簽署保密協議,嚴格管理涉密資料,嚴防泄密事件 發(fā)生。不得泄露檢查相關信息及被檢查機構技術或者商業(yè)秘密等信息。
第三章 檢查程序
第十二條 實施檢查前,藥品檢查機構應當根據檢查任務制定具體檢查方案,明確檢查內容、檢查 時間和檢查方式等。檢查方式以現場檢查為主,可視情況開展遠程檢查。
第十三條 藥品檢查機構組建檢查組實施檢查。檢查組一般由2名以上檢查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 制。必要時可以增加相關領域專家參加檢查工作。檢查人員應當提前熟悉檢查方案以及檢查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確定檢查時間后,藥品檢查機構原則上在檢查前5至7個工作日通知被檢查機構,有因 檢查除外。國家局核查中心實施的試驗機構檢查,應當同時通知被檢查機構所在地省級局。省級局應 當選派1名藥品監(jiān)督管理人員作為觀察員協助檢查工作,并將檢查發(fā)現的問題等及時報告省級局。
第十五條 檢查組開始現場檢查時,應當召開首次會議(有因檢查可除外),向被檢查機構出示 并宣讀檢查通知,確認檢查范圍,告知檢查紀律、廉政紀律、注意事項以及被檢查機構享有的權利和 應當履行的義務。
被檢查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檢查組工作,安排研究者、其他熟悉業(yè)務的相關人員協助檢查組工作,及 時提供相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的資料、數據及相關情況真實、準確、完整、可靠,不得拒絕、逃避、 拖延或者阻礙檢查。
第十六條 檢查組應當根據檢查方案實施檢查。檢查過程中檢查方案需變更的,應當報告檢查派 出機構同意后實施。
第十七條 檢查組應當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地點、內容、發(fā)現的問題等,并根據實際情況對發(fā)現 的問題留存相關證據。
第十八條 檢查組應當對現場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客觀、公平、公正地對檢查發(fā)現的缺陷進 行風險評估和分級;檢查組評估認為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應當要求被檢查機構及時控制風險,必要 時告檢查派出機構采取進一步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 現場檢查結束時,檢查組應當召開末次會議,向被檢查機構通報現場檢查情況。被檢 查機構對現場檢查情況有異議的,可以陳述申辯,檢查組應當如實記錄,并結合陳述申辯的內容確定 發(fā)現的缺陷,形成缺陷項目清單。缺陷項目清單由檢查組成員、被檢查機構負責人、觀察員(如適用) 簽字確認,加蓋被檢查機構公章,各執(zhí)一份。
檢查組完成現場檢查后,除取證資料外,應當退還被檢查機構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當撰寫現場檢查報告,列明發(fā)現的缺陷項目與缺陷分級、 現場檢查結論及處理建議,并由檢查組全體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檢查發(fā)現的缺陷分為嚴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一般情況下,關鍵項目不符 合要求判為嚴重缺陷,主要項目不符合要求判為主要缺陷,一般項目不符合要求判為一般缺陷;檢查 組可以綜合相應檢查要點的重要性、偏離程度以及質量安全風險進行缺陷分級。
第二十二條 檢查組根據檢查發(fā)現試驗機構、試驗專業(yè)缺陷的數量和風險等級,綜合研判,作出 現場檢查結論。現場檢查結論分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評定、不符合要求。所發(fā)現缺陷不影響受試者 安全和/或試驗數據質量或者影響輕微,認為質量管理體系比較健全的,結論為符合要求。所發(fā)現缺 陷可能影響受試者安全和/或試驗數據質量,但質量管理體系基本健全的,結論為待整改后評定。所 發(fā)現缺陷可能嚴重影響受試者安全和/或試驗數據質量,認為質量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或者不符合 試驗機構備案基本條件的,結論為不符合要求。
檢查組應當對試驗機構和試驗專業(yè)分別作出現場檢查結論。
第二十三條 被檢查機構應當對檢查組發(fā)現的缺陷進行整改,在現場檢查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將 整改報告提交給藥品檢查機構。
整改報告包含缺陷成因、風險評估、風險控制、整改措施、整改效果評估等內容;對無法短期內完 成整改的,應當制定可行的整改計劃,作為對應缺陷項目的整改情況列入整改報告。被檢查機構按照 整改計劃完成整改后,應當及時將整改情況形成補充整改報告報送藥品檢查機構。
被檢查機構應當根據發(fā)現的缺陷主動進行風險研判,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涉及試驗項目的缺 陷應當及時與相關申辦者溝通。
第二十四條 檢查組應當在現場檢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記錄、缺陷項 目清單及其他現場檢查相關資料報送檢查派出機構。
第二十五條 藥品檢查機構自收到檢查組現場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 作出綜合評定結論并提出處理意見,形成綜合評定報告。審核時,可對缺陷項目和現場檢查結論進行 調整。對缺陷項目進行調整的,應當及時反饋被檢查機構,被檢查機構整改報告提交時限可延長10個 工作日。綜合評定結論分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藥品檢查機構應當及時將綜合評定報告報送同級 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
對待整改后評定的,藥品檢查機構應當自收到整改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綜合評定結論并提出處 理意見,并及時將綜合評定報告報送同級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未提交整改報告、整改計劃尚未完成 或者整改不充分,藥品檢查機構評估認為存在一定質量安全風險的,可以向同級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 出暫停新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等風險控制措施的意見,待整改效果確認后再處理。
第二十六條 藥品檢查機構建立溝通交流工作機制,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以及需要采 取暫停新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等措施的,根據需要與試驗機構進行溝通,試驗機構有異議的可以說明。
第二十七條 對國家局核查中心實施試驗機構檢查且綜合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或者提出暫停新 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等措施的,國家局將綜合評定結論和處理意見通報相關省級局。
對試驗機構檢查綜合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或者采取暫停新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等措施的(包括由國 家局通報省級局的),省級局應當及時將綜合評定結論和處理意見書面通知被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并 采取相應措施加強監(jiān)管。
第二十八條 檢查任務完成后,藥品檢查機構應當及時將現場檢查記錄、檢查報告、整改報告及 相關證據材料等進行整理歸檔保存。
第四章 檢查有關工作銜接
第二十九條 現場檢查中發(fā)現試驗機構、研究者等涉嫌違法行為的,檢查組應當詳細記錄檢查情 況和發(fā)現的問題,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收集或者復印相關文件資料、拍攝相關設施設備及物料等實物 和現場情況、采集實物或電子證據,以及詢問有關人員并形成詢問記錄等多種方式,及時固定證據性 材料。
第三十條 發(fā)現試驗機構、研究者等涉嫌違法行為的,檢查組應當立即報告負責被檢查機構日常 監(jiān)管的省級局和檢查派出機構。相關省級局應當派出案件查辦人員到達現場,交接與違法行為相關的 證據材料,開展違法行為查處;對需要檢驗的,應當組織監(jiān)督抽檢,并將樣品及有關資料等寄送至相 關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有關問題可能造成安全風險的,省級局還應當責令相關試驗機構及時采取風險 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試驗機構檢查中發(fā)現申辦者、生物樣本檢測單位等涉嫌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檢 查組應當報告檢查派出機構,由檢查派出機構及時組織檢查。需要赴外省市進行調查、取證的,可以 會同相關省級局聯合開展,或者出具協助調查函請相關省級局協助調查、取證。
第三十二條 省級局在試驗機構案件查辦過程中發(fā)現存在系統性、區(qū)域性風險等涉及面廣、性質 嚴重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向國家局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國家局直接組織查辦、督辦或者協調相關省 級局立案查辦。
第三十三條 案件查辦過程中發(fā)現被檢查單位涉嫌犯罪的,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 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五章 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符合要求”的試驗機構或者試驗專業(yè),試驗機構應當對其存在 的缺陷自行糾正并采取預防措施,省級局應當納入日常監(jiān)管。
第三十五條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的試驗機構或者試驗專業(yè),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要 求其暫停新開展藥物臨床試驗。
對未遵守GCP的,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等相關規(guī) 定進行處理。
對不符合GCP以及其他不適宜繼續(xù)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取消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或者相關試驗專 業(yè)的備案。
第三十六條 試驗機構或者試驗專業(yè)被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要求暫停新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對已 開展的藥物臨床試驗,試驗機構及研究者應當主動進行綜合評估并采取措施保障受試者權益和安全, 確保合規(guī)、風險可控后方可入組受試者。
被取消備案的試驗機構或者試驗專業(yè),自被標識取消備案之日起,不得新開展藥物臨床試驗,已開 展的藥物臨床試驗不得再入組受試者,試驗機構及研究者應當保障已入組臨床試驗受試者的權益和安 全。
第三十七條 被暫停臨床試驗的試驗機構或者試驗專業(yè),原則上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情 況報告所在地省級局。省級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整改情況進行審核,根據需要可以組織現場 核實或者要求試驗機構補充提交整改材料,相關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
整改后符合要求的,試驗機構或者試驗專業(yè)方可開展新的藥物臨床試驗。6個月內未完成整改,或 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備案。
第三十八條 根據試驗機構檢查發(fā)現缺陷情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告誡、約談等措施, 督促試驗機構加強質量管理。
第三十九條 對發(fā)現試驗機構研究者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倫理委員會等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 省級局通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時將試驗機構監(jiān)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 等情況通過“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備案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同級衛(wèi)生健康主 管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國家局核查中心根據國家局要求組織制定試驗機構年度檢查計劃,對試驗機構進行 抽查并對相關省級局的試驗機構監(jiān)管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檢查計劃報國家局審核后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試驗機構檢查要點和判定原則由國家局核查中心制定。省級局可以根據行政區(qū)域內 實際情況,制定試驗機構監(jiān)督檢查工作制度和要求,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加強有關工作銜接與配合。
第四十三條 國家局相關技術機構基于風險啟動和實施藥物臨床試驗注冊核查,藥品注冊核查發(fā) 現試驗機構質量管理體系存在相關問題的,參照本辦法進行評定和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